民國93年7月9日製訂
民國102年7月1日修訂
一、獎勵對象
企業在過去五年中完成某一特定科技創新專案之團隊均可提出申請。每團隊中除研發人員外,尚應包括製造、行銷等其他共同完成任務之成員。上述科技創新係指以科技為基礎,所產生之新產品、新材料或新製程,其成果對企業之營運有具體貢獻者。
二、評選指標
1.創新專案之成果(30%)
- 關鍵技術或關鍵領域的突破
- 創新程度與國際競爭優勢程度
- 專利或智財的產出量
- 專案所創造的營業額或利潤貢獻
2.創新專案之規劃(15%)
- 創新專案之規劃程序
- 創新專案之策略思維
- 創新專案之競爭分析
- 創新專案之市場考量與定位
- 創新專案之核心概念
3. 創新專案之執行與管理(35%)
- 專案團隊組織方式與運作(組成、士氣、承諾、高層支持、流動率)
- 專案團隊經理人之帶領與管理方式
- 專案管理之能力(經費、時程、品質、目標之掌握)
- 各功能面(技術、行銷、生產、IPR)之整合
- 外部資源的運用與整合管理
- 產業、技術、市場等資訊之持續收集與掌握
- 創意氛圍與團隊文化
- 彈性應變的能力
- 降低風險之作法
- 其他
4.科技管理支援系統(15%)
- 創新組織方式(資源配置、組織、文化等)
- 創新組織制度(誘因、制度化、流程等)
- 智慧財產權管理
- 文件管理
- 知識管理
- 人才培訓與養成
5.總體績效(5%)
- 公司的經營成效(獲利、成長)
- 公司的社會評價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