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7月1日製定
一、獎勵對象
學研機構在過去五年中完成某一特定科技創新專案之團隊均可提出申請。團隊除考量技術發展之外,尚應考量到對產業與社會之潛在利益與可能的應用。上述科技創新係指以科技為基礎,所產生之新產品、新科技、新材料、新應用或新製程,其成果對產業、對社會有具體貢獻者。
二、評選指標
1.創新專案之成果(30%)
- 關鍵技術或關鍵領域的突破
- 創新前瞻性
- 專利或智財的產出量
- 對我國技術競爭力與聲望之提升
- 對我國產業競爭力之提升
- 產業衍生效益之創造
2.創新專案之規劃(15%)
- 創新專案之規劃程序
- 創新專案之技術策略規劃
- 創新專案之競爭分析
- 創新專案之應用面考量
- 創新專案之市場面考量
3. 創新專案之執行與管理(35%)
- 專案團隊組織方式與運作(組成、士氣、承諾、高層支持、流動率等)
- 專案團隊經理人之帶領與管理方式
- 專案管理之能力(經費、時程、品質、目標等之掌握)
- 跨領域之整合
- 與外部關係人(供應商、製造商、潛在顧客、學術社群、政府等)之連結
- 產業、技術、市場等資訊之持續收集與掌握
- 創意氛圍與團隊文化
- 彈性應變的能力
- 降低風險之作法
- 其他
4.科技管理支援系統(15%)
- 創新組織方式與制度(資源配置、誘因、制度化等)
- 智慧財產權管理
- 文件管理
- 知識管理
- 人才培訓與養成
- 總體績效(5%)
- 機構的社會評價與貢獻